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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特利尔的防腐剂

冉夷侨

 
2013年6月17日,对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市民而言,本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。然而,一则重磅新闻,通过各式媒体,铺天盖地席卷而来,一时间,蒙特利尔人尽皆知。这则新闻随后传到世界各地,包括大洋彼岸的中国。
 
 
  6月17日清晨6点,魁北克省反贪腐行动组(Unité permanente anticorruption,简称UPAC)把蒙特利尔市市长迈克尔·阿普尔鲍姆(Michael Applebaum)从家中带走,并对他提出了包括贪腐在内的十四项刑事指控。消息一出,舆论哗然,要求他辞职的呼声此起彼伏。当天,魁北克省省长宝琳·马华(Pauline Marois)表示,“阿普尔鲍姆没有选择,他应当辞职。”
 
 
  在拘留九个多小时,并做出将会出庭受审的保证之后,阿普尔鲍姆于当天下午获释。次日,他在市政厅宣读了简短的辞职声明:“我将尽一切努力证明,那些针对我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。我希望各位理解,我要将我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捍卫我和我的家庭的努力当中,这便是我辞去市长职务的原因。这是负责任的做法。”他以辞职的方式,主动回应了公众的要求。与此同时,他也希望市民相信他的清廉,期待法庭还他清白。
 
 
对腐败的“零容忍”
 
  对于任何一位担任公职的人而言,无论是遭到贪腐的指控,还是陷入贪腐的丑闻,都是“不可承受之重”。对于腐败,蒙特利尔市民的态度是“零容忍”,而“零容忍”的背后,是这样的一种观念:公权力来源于公众,拥有和行使公权力,是公众赋予的结果,是公众委以的重任,它承载了公众的信任与期待。因此,恪尽职守、为公众福祉服务,是公职人员的本分。
 
  然而,所谓“腐败”,就是通过滥用公权来牟取私利,将本应为公众福祉服务的“公器”变成了“私用”的工具。这极大地挑战着公众对于公职人员角色的理解,也极大地辜负了公众的信任,伤害了公众的感情。
 
  腐败之“恶”,在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的“前言”中,得到了很好的呈现:“腐败是一种隐患,对社会造成广泛的腐蚀性影响。腐败损害民主和法治,导致侵犯人权,扭曲市场,破坏生活质量,并且允许有组织犯罪、恐怖主义和其他对人类安全的威胁泛滥”。
 
  然而,仅仅意识到腐败之恶,拥有“零容忍”的态度是远远不够的。对于腐败,最有效的防治之道就是让权力受到制约与监督,让权力的运作“透明化”。
 
 
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”
 
  或许你会有这样的疑问:为什么我们需要“透明”?或者说,为什么“透明”值得追求?
 
  首先,要求政府“透明”、要求监督政府与公职人员,不仅是公民的权利,而且是公民实践民主、实现自我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如果公权力的运作是隐秘的,那么公民参与政治实践不过是一种想象,而并非真实的存在。
 
  其次,从结果意义上说,如果公权力的运行是隐秘的,或者说,公众没有渠道获取公权力运行的信息,那么公职人员就很容易借机进行“权力寻租”,从而导致腐败的发生。只有当权力运行“透明化”,公职人员“公器私用”才会障碍重重,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自然就会降低。
 
  透明国际(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)是一个监察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。自1995年起,就世界各国的腐败状况,每年发布“贪污感知指数(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)”,提供一个可供比较的评估与排名。
 
  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“2012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”,在所有176个国家和地区中,加拿大位列第九,而这也是加拿大连续第六年,位居排行榜前十。可以说,加拿大在反贪腐方面,走在了世界的前列。正如加拿大驻华大使赵朴(Guy Saint-Jacques)所言,“要杜绝腐败,政府部门就必须更透明,舍此别无他法”,而“透明”则是加拿大反贪腐方面,最显著的特点。
 
  1983年7月1日,加拿大《信息获取法》(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)生效。这部法律作为加拿大联邦保障信息自由的基础性法律,赋予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,目的就是,建设一个更加开放和透明的政府。《信息获取法》规定,联邦政府档案记录中所登载的信息,除法律明确免于公开的之外,都应当向公众提供。这些档案记录的形式多样,包括书籍、信件、备忘录、计划、地图、胶卷、照片、微缩胶片、录音带等。
 
  根据法律的要求,加拿大政府部门通过网站等公共平台,将不涉密的公共事务信息,全部向社会公开,努力打造透明政府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。当“透明化”的要求成为法律的规定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就不再只是人们追求的理想,而是成为了现实的公民权利与政府义务。
 
  自2004年起,政府网站上会公布政府官员的开支明细,只要登录网站,就可以了解有关的信息。比如,轻轻点击鼠标,你便可以了解到加拿大驻外国大使支出的哪怕一顿早餐的详情,其中包括时间、嘉宾人数、地点和费用。
 
  除了政府以外,非政府组织也是打造透明政府、防治腐败,不可忽视的力量。在加拿大全国,共有近二十万非政府组织,其中有不少从事反腐败研究或实践的非政府组织,包括著名的“透明国际加拿大”(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Canada)、加拿大伦理与公司政策中心(Canadian Centre For Ethics and Corporate Policy)等。透明国际加拿大是透明国际组织的加拿大分部,它的研究与实践重点在于,加强廉政的制度建设、进行立法建议和规划制定、密切反腐合作等。
 
  制度与文化是相互促进的。在一个社会中,倡导“信息公开”、强调打造“透明政府”、让社会对待“腐败”采取 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反贪腐的文化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。当公众意识到“透明”的极端重要性,就会自觉参与到“透明化”的进程当中,参与到公众监督当中。当个别存有侥幸心理的公职人员,滥用权力、牟取私利,就有可能被发现,而一旦被发现就会身败名裂,也会接受司法的公正裁决。
 
  现如今,腐败为加拿大社会所不齿,没有任何公民会接受任何程度的腐败。只要公职人员有腐败的迹象,就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或调查。蒙特利尔市长的遭遇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。
 
 
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
 
  如何将反腐败纳入到法制的轨道,采纳科学而完善的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,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,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,而这个问题永远不会有一个最终的答案。任何人在拥有权力的时候,其人性中贪婪的一面,不免会诱导自己恣意妄为。因而,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,才有可能让权力真正为公。
 
  2012年3月22日,一位多伦多市民Paul Magder认为市长罗布·福特(Rob Ford)违反《市政利益冲突法》(Municipal Conflict of Interest Act),而将其告上法庭。其实,福特市长的“利益冲突”事件,要追溯到2010年。那时,福特担任多伦多市市议员。市政府廉政专员发现,他用了印有办公室抬头的信纸和其他市政资源,为自己的橄榄球基金会募捐。在一次会议上,廉政专员指出福特的错误,并命令他赔偿筹集到的3150加元。这笔钱已经投入到球队,福特需要自掏腰包,但他拒绝认错并拒绝执行这项赔偿。之后,廉政专员在发出了总计6次的催款通知后,决定将此事提交市议会。这时,已经当选市长的他,继续为自己辩护,并参与市议会的投票。然而,投票结果,否决了廉政专员要求他赔款的动议。
 
  事件到了这里似乎告一段落。不料,在2012年3月,这位多伦多市民将福特市长告上法庭,指控福特违反了《市政利益冲突法》当中的规定,即选举产生的市政官员在某项议题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,不得发表意见或投票,而福特则在两次会议上都为自己投票,Paul Magder认为,这是“明知故犯”。在长达24页的法庭判决书中,法官Charles Hackland认为,福特市长违反了《市政利益冲突法》,并且剥夺他担任市长的资格。然而,面对法庭的判决,福特市长公开表示,自己绝对不会服输,要为保住市长的职位、为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奋斗到底。
 
  2013年1月,福特市长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,幸运的是,他免于被剥夺市长资格的命运。面对高院的裁定,多伦多市民Paul Magder表示自己绝不会善罢甘休。他的律师以“福特触犯利益冲突,却仍然容许他继续担任市长一职,将引发法律问题”为由,要求加拿大最高法院接纳其上诉申请。但是,福特的辩护律师则以“安省高院上诉庭的判决,并不引起任何对公众或对全国重要的法律问题”为由反驳,促请最高法院不接受这份上诉。最新的消息是,在2013年6月20日上午,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,“不受理福特涉嫌利益冲突的案件”。
 
  或许,福特的“利益冲突事件”远未终结,但是这长久以来的质疑与回应,基于法律的交锋,不仅生动地反映着“利益冲突”制度的运行,而且时刻提醒着公职人员要合法、谨慎行事,一心为公。
 
  其实,所谓“利益冲突”,是指“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,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人士做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”。有效地规范公职人员的利益,促进廉能政治、遏制贪污腐败和不当利益输送,是一个社会反腐败制度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 
  当一个人担任公职,事实上可能存在“双重利益”,其一是“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”,其二是“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”,而这二者很有可能存在冲突。一旦出现冲突,就很有可能发生腐败。因此,包括加拿大在内的不少国家,都将“防止利益冲突”,作为重要的预防腐败的前瞻性制度。
 
  2007年7月生效的《利益冲突法》是加拿大联邦规制“利益冲突”的基础性法律。其中,“财产申报”是《利益冲突法》当中规定的一环。所有公职人员必须申报的财产包括:所持有的公开上市的企业、外国政府的证券;独资企业、私人公司等股份;信托财产;为自己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承担的担保或无担保的贷款等。按照规定,公职人员任职60日内,要向利益冲突和道德专员提交“机密报告”,报告自己的财产。除此之外,还有“资产处理制度”、“离职之后的行为限制制度”以及“利益回避制度”等。
 
  毫无疑问,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对腐败完全免疫,加拿大也不例外。这次蒙特利尔市市长的丑闻,再次提醒着我们:在反贪腐的路上,任何国家、任何社会都是学习者,也都是探索者。现有的制度总不会那么完美,反贪腐的斗争也永远不会一劳永逸。阳光,才是最好的防腐剂。■
 

 

  (原载于2013年7月2日的《东方早报·上海经济评论》,作者系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研究生。柯白玮编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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冉夷侨

冉夷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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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执牌移民顾问(RCIC/CRIC)、加拿大难民理事会(CCR)成员、加拿大执牌移民顾问协会(CAPIC)成员、魁北克司法部宣誓师,就职于加拿大蒙特利尔Consultations Canta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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