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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”,一些城市相继出台房屋“限购令”。然而,结果是,不但房价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离婚、复婚率反而大幅提高。原来,这是许多夫妻为了规避政策给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,选择了“先离婚再复婚”的“趋利避害”之举。

 

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,都会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。那么,不禁要问,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?法律规则的改变,可能导致人们行为发生哪些改变?法律是不是可以又如何才能达到立法者所期待的特定目标?法官在做出法律裁判时,真正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,是根据某种法律解释推理而成,还是纯粹的个人立场与偏好?

 

面对上述问题,“法学圈”内部的“法言法语”似乎不够充分,而不同学科领域的交叉互动,使得对于以上难题的讨论,变得更富有包容性。不同领域学者的有效参与,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切入点与分析方式。与此同时,也为我们所有人提供了重新认识人类行为、法律等复杂问题的新视角。其中,经济学与法学的跨学科互动,正是最为夺目的互动之一。

 

随着经济学的发展,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,行为经济学(Behavioral economics)方兴未艾。它利用社会、认知和情感的因素,来研究个人、团体形成经济决策的背后原因,并且试图追问市场运作与公共选择的方式。

 

将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在法律之上,就激荡出了法律经济学的崭新领域:行为法律经济学。

 

行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在于:“真实的”而非“假设的”人的行为。

 

传统的经济学,有一个重要的假设,即“理性人”假设。这种假设告诉我们,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是理性的,既不会感情用事,也很难盲从,而是根据“理性”,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。比如,生产者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,消费者追求自我满足程度的最大化。

 

然而,“理性人”假设一直备受批评。其中,一种尖锐的批评认为,它对于“人”的理解过于“狭隘”。它的关注不是“真实的”人,而是“假设的”人。

 

什么是“真实的”人?真实的人,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:其一,理性有限;第二,毅力有限;第三,自利有限。

 

首先,理性有限。Herbert Simon最早提出“有限理性”的概念,指出“人类的认知能力并非无穷”。想象一下,在准备去超市大采购之前,不少人会开列一个清单,提醒自己不要忘记所需采购的商品。这说明,我们不仅能够意识到自身的不足(记忆力有限),还可以对于自己局限采取一些行动(开具购物清单)。因此,如果说理性是充分、完整的,恐怕不是对于“真实的”人所做的描述。

 

再想象一下,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空难,新闻媒体对这一系列的空难进行连篇累牍地报道,是不是我们身边会有一些人因此做出“判断”:坐飞机容易出事故?是不是会有一些朋友在会根据这种“判断”,尽可能避免搭乘飞机?

 

我们常常会根据自身的“经验”获得“启发”、进行推理、做出判断。DaniealKahneman  Amos Tversky的研究显示,当我们面对一个事情时,我们常常会“回想”类似的事件或类似的例子来进行“估计”,但是它往往会把我们引向错误的结论。

 

第二,毅力有限,即“人们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悖于长远利益,但是还是经常会这样做。”比如,大多数希望减肥的人都知道,吃大量甜食对减肥计划有害无益,但是总还是禁不住美味的诱惑。当然,人们还是会意识到自己的“毅力有限”,并且能够采取一些行动。比如,希望减肥的人会参加“瘦身俱乐部”,形成更好的减肥“微环境”,或许还会邀请几位家人或朋友监督,制定一些惩罚措施。

 

第三,自利有限。理性人假设认为,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私的,会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。然而,事实上,在真实的世界,我们在一些时候会关注到他人,考虑到他人的利益。

 

比如,在市场调节下,我们也会关心自己与他人是否“应得”、“互惠”,是否彼此给予了“公正的对待”。换句话说,传统的经济学虽然为利他主义的解释留下了空间,但是这种利他主义的版本过于简单。

 

在行为经济学看来,需要考虑更为复杂的涉及互惠与公平的情况。Rabin的理论研究指出,人们对于以下事物具有偏好:(1)事关自己的物质回报;(2)事关熟人的利益;(3)事关自己的声誉;(4)事关自己愿意成为怎样的人;(5)处于危机时陌生人的利益。

 

按照行为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Cass Sunstein的研究,建立在对真实的人所做行为的观察与分析,行为法律经济学有着怎样的任务?

 

其一,在实证方面,行为法律经济学试图解释法律的效果(effect)与内容(content)。比如,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(human behavior);当法律规则发生改变时,个体有可能做出怎样的反应?

 

其二,法律如何才能够达到特定的目标,比如对社会不可接受行为的调整。比如,某些法律如何达到控制犯罪、控制污染等特定目标?

 

第三,在规范性任务方面,行为法律经济学试图在更广泛的意义上,评价法律体系的目标。因为,在传统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框架下,整个法律体系的目标是最大化“社会福祉”(social welfare)。与传统经济学不同的是,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出发,法律体系的目标则更加复杂。

 

像其他研究路数一样,对于法律进行“行为经济学”分析同样遭到了许多质疑与批评。然而,我们或许需要清楚,任何研究方式都有其优势、也有其边界。任何夸大与贬低,都是不智慧的表现。

 

当“行为经济学”遇上“法律”,究竟能够擦出怎样的火花,跨学科的互动又能结出怎样的硕果,或许我们可以拥有一份期待,并尽自己的一份心力。

 

 

参考文献:

 

Christine Jolls, Cass R.Sunstein Follow & Richard Thaler, “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”.

 

汪丁丁:《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为与意义》。

 

 

 

(本文应微思客WeThinker“思法”版块编辑之邀而作,原刊于微思客微信公号wethinker2014,特此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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冉夷侨

冉夷侨

19篇文章 3年前更新

加拿大执牌移民顾问(RCIC/CRIC)、加拿大难民理事会(CCR)成员、加拿大执牌移民顾问协会(CAPIC)成员、魁北克司法部宣誓师,就职于加拿大蒙特利尔Consultations Canta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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